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拖拽女童进巷子追究寻衅滋事罪不算轻纵

■观察家

以法律上可明确定性的寻衅滋事罪追究,也是法治的要求。

强制拖拽未成年人至隐蔽场所,以寻衅滋事罪追究是不是过轻?针对湖南娄底通报的这起案件,网友呈现“热点式关怀”。

6月3日,湖南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发布警情通报称,5月20日下午,嫌疑人刘某某(男,38岁)酒后行至娄底市娄星区涟滨中街附近,拖拽一女童(6岁)进入居民区巷子,后被居民及时制止并报警。接警后,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将刘某某控制。经侦查,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已被拘留,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
犯罪嫌疑人行为恶劣,但对其危害性的认识,也经历了一个逐步深入的过程。案发后,犯罪嫌疑人最初受到的处罚,是15天行政拘留。目前“升级”为刑事追究,是办案机关在舆论关注下,对行为危害性做进一步研判的结果。

根据警方通报,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,是寻衅滋事罪。立法列举的该罪行为之一,即拦截、恐吓他人。结合男子行为,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,在法律上站得住。

但不少网友似乎并不“买账”。原因在于,以寻衅滋事罪追究,如果男子只有这一次行为,最高刑期是5年有期徒刑。在一些人看来,与女童所受到的一生也未必能走出来的严重伤害相比,这样的代价显得过轻。

首先要说的是,寻衅滋事罪只是办案机关根据目前掌握的证据认定的一个初步罪名,并非“一成不变”。随着侦查的深入、证据的完善,罪名发生变化是可能的。

其次,以寻衅滋事罪追究,并不意味着犯罪嫌疑人一定会被放纵。以寻衅滋事罪追究,犯罪嫌疑人属于犯罪既遂;如果以拐卖儿童罪等罪名追究,由于犯罪被居民及时制止,犯罪嫌疑人属于犯罪未遂。

虽然拐卖儿童罪等罪名的法定刑更高一些,但根据刑法规定,“对于未遂犯,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”,以这些罪名追究,行为人最终获刑未必更重。可见,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会放纵犯罪的担心,有些过虑了。

打击犯罪,需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,行为客观危害性和行为人主观恶性缺一不可。在犯罪被阻断、犯罪嫌疑人犯罪目的不明确,因此得不出唯一结论的情况下,以法律上可明确定性的寻衅滋事罪追究,是证据的无奈,也是法治的要求。

一旦随着侦查深入、证据完善,犯罪嫌疑人主观目的得以明确,变更罪名也将顺理成章。

对于此案,网友呈现“热点式关怀”,是公众希望加大打击力度,给未成年人更好的成长环境的呼声,有关部门不能不察。但具体建议是否可行,比如是否将此纳入“猥亵儿童罪”“拐卖儿童罪”未遂范畴,则需要立法机关做相关立法调研后决定。

最后还要提醒的是,不让6岁的孩子脱离监护人视线,也就是不让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。□李曙明(律师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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